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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中国人创设的原理,但对这些概念、原理的理解与传播却都带有中国人的思维方式。

此书当年在中国只发行300本,其中少量从长崎流入日本,翌年便在幕府开成所翻刻发行,引起该国士林高度瞩目,与福泽谕吉的《西洋事情》一道,成为整个日本幕末的两大畅销书。注释: [1]林来梵:国体概念史:跨国移植与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68-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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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丸山真男等,见前注[7],第119页。[83] 四、结语 以上通过对权利概念在近代中国移植史的考察,总体上印证了一个结论:近代中国权利概念移植史,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谓是中日两国有关权利概念的移植交流史。[10]大槻文彦:《箕作麟祥君伝》,丸善1907年版,第100-102页。然而,西方式的权利概念又是如何移植到中日等东亚国家的呢?对此,中日两国学术界均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29]大野达司等,见前注[12],第12页。

更有进者,相较于权利,诸如权理等译词也已同时获得采用,或许后者才是那个时代更为适当的译词,但由于种种历史性的原因,最终没有确立主流地位。丸山真男、加藤周一:《翻訳と日本の近代》,岩波書店1998年版,第120-121页。本文即在日本文献中找到许多日本学者均加认可的第一手文献依据。

而像权利一语这样直接由中国原创、再为日本所输入的译语,则似乎颇为鲜见。而所谓人权,其实是得有权利,即因国家的存在而被授予的、基于大掌权者即最大优者的保护而成立的权利。[78] 如前亦有所述,自1903年之后,梁启超的思想便明显出现了进一步偏重于国权优位主义的转向,而这种转向就是以伯伦知理国家学说中有关国家的生成理论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他针对该词的多义性,竟列举了其10种用法,[46]显示了他对right(英语)、 regt(荷兰语)等西语的内涵较之中国的严复有更为深入、细致的认识。

[25]津田真一郎,见前注[16],第91―93页。总之,凡各国宪法所定形式上之自由,几皆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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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意为:权利、义务所云之语,今日尔等或不明其由,余用之于译著中时,大感兴奋也。但时至梁启超流亡日本之时的19世纪末,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在日本的影响已大为削弱,竟然达到等同废品屑物的地步。另外,可参见李运博:《中日近代词汇的交流——梁启超的作用与影响》,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4页。[49]柳父章,见前注[44],第168页。

他认为梁启超的思想结构总体上是以个人为出发点,以国家之优位为归结的,但其有关国权和民权论可以说具有两个轴心,正像椭圆有两个焦点一样,其中,从国民的观点展开时就倾向于民权主义,而从国家的观点展开时就倾向于国家主义。[10]在此应该说明的是,箕作麟祥的这一借用,在中日两国权利概念移植交流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通过研究也可以发现,权利这个译语的创生或确立,未必精准地传达了该概念在西方语言中的原意。由于缺乏深厚的相应观念基础,right(英语)、droit(法语)、regt(荷兰语)等西语在近代东方国家并没有找到完全精准的对译语词,尤其是最终所确定的权利一词,几乎可视为一个不当的译语。

[31]从这个意义上而论,权利一语对于中国来说,未必不可视为一个特别的回归词。[19]中田薰博士亦明确指出,津田在《泰西国法论》中所使用的权利,也是借用了丁韪良汉译《万国公法》中的权利一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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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者实藤惠秀教授在《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一书中对此即有介绍,[11]法学者的利谷信义教授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所出版的著作中亦揭示了这一点。而大致以1902—1903年为界,梁启超走向了更为保守的立场,表现为进一步偏重于国权优位主义、以致被视为国家主义的倾向。

关于这个关键性的史实,日本学者也早有发现。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222页。[52]此观点可谓切中肯綮,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中日两国之间的权利概念移植交流史中,上述日本的权利观对中国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可低估。其中,最早向中国人介绍个人自主观念的,是德国传教士郭实腊(KarlFriedrich AugustGützlaff),他所主编的杂志《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1833年在广州创刊,可能是中国第一本近代意义上的杂志。[15]大槻文彦:《箕作麟祥君伝》,丸善1907年版,第101页。[53]这个译语与权利概念关系密切,其创制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权利一词的启发,为此也同样折射了权利一语的缺陷。

早在严复之前,日本学者即认识到了right等西语的复杂内涵。在此顺便值得一提的是,迄今为止中国学者提出权利一词创制于中国之论断时,已引用到该书中的资料,但均转引自实藤惠秀的《中国人留学日本史》一书,而且所引用的只是其中大槻文彦对这一情形的介述,而非上引该书中箕作麟祥的原话部分。

另外值得交代的是,这个时期各种源自日本的《法学通论》等教材资料开始涌入中国,其中不乏对权利自由等概念的定义,对这些用语的移植也产生了影响。那么,当年,权利这个译语的创生与传播,在中日两国是否不具有任何的传统文化基础呢? 这个追问首先在学术上可表达为:权利一词是否是丁韪良汉译《万国公法》为了翻译西语right所铸造的一个新语呢? 对此,日本一代法学巨擘穗积陈重曾经持有明确的肯定性见解,只不过他认为:权利这种观念于本邦人民所匮缺,无一事足以论证于我邦语上有符合英语right之言语。

有关伯伦知理对梁启超的影响,可参见狭间直树的这篇文章,见前注[54],第62-467页。[21]有关人权、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移植,可参见韩大元: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起源与演变,《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第18-25页。

[75] 第三方面是关于民权与国权的关系。近代中日两国之间即是如此。梁启超所理解的自由权利的主体形象,存在着被其称为新民的双重叠影:其中一重是作为民权或自由权利的主体,另一重又是作为国民国家之承担者的主体。[55]变法失败流亡日本(1998年)之后,受到以日本为媒介的西方思想的影响,梁启超思想为之一变,[56]形成了内容上更为新颖和丰富的自由权利观。

氏著有权利之观念一文,文中指出权利名词来自日本,并认为曾留学荷兰日本法家须田博士(Dr. Tsuda)著《西洋公法论》(A Treatieson WesternPublicLaw)(1868)始用权利二字,表示西洋之权利观念。[30]为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作为译语的权利一词虽非造之于日本,而是造之于中国,但日本法学对权利一词在中国的勃兴也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以梁启超的权利观在日本的形成作为权利概念在近代中国初步落定的一个标志,进一步揭示该概念移植交流史的纵深构造。至于何谓自由之俗和自由之德,梁启超并没有直接给出定义。

一、权利译语的创生 当今中日等东亚国家都使用权利这一概念。号称在译事上为了一名之立,旬月踟踌的近代中国启蒙思想家、翻译家严复,就曾一度将right翻译为职民直天直等语。

从这个意义上说,梁启超自由权利观的形成,构成了中日两国法政概念移植交流史的重要篇章。[42](美)安婧如著,黄金荣、黄斌译:《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中国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6页。近代中国所输入的有关权利思想中的国权优位主义就是其中一个显例吧。[81]狭间直树编,见前注[54],第141页。

[26]权利一词就属于这个时期流向日本的译词之一。但该书在第二卷中,列举了包括自身自主之权住居不受侵犯之权行事自在之权等十二项人民针对国家的权利,在译语上统称为住民相对国家所有之本权。

这导致民权往往被理解为与公共权力在本质上是相互对应等同的权,比如倾向于民权家们所追求的参政权等政治上的权,而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意义上的权,则在一定意义上受到了忽视。其中所提供的资料也是前述的李贵连教授等各位中国学者所主要倚重的立论依据。

第一方面是关于对权利的理解。[38] 在中国方面,现今也存在类似的溯源性探究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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